为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山东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旨在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职责,构建科学合理的责任体系,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规定》强调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同时,《规定》对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的具体职责进行了细化。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导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应急管理部门则负责组织协调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此外,《规定》还特别强调了社会参与的重要性,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为了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山东省还将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通过这一系列措施,《规定》力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这不仅体现了山东省对于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的决心,也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做法。